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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典型案例
時間:2022-04-20  作者:  新聞來源:新華社  【字號: | |

  2021年,廣東檢察機關忠實履行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聚焦不當終結本次執行問題,主動作為,積極履職,全年提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3050件,法院同期采納3009件,采納率達98.66%,監督數量位居全國前列,成功辦理了一批成效顯著的監督案件,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充分肯定,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為進一步發揮優質案件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全省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水平,通過市院推薦、省院評選和征求各方意見,評選出6個案件作為全省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典型案例,現將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類案監督案

 

  【簡要案情】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終結本次執行專項監督活動過程中,通過充分溝通協調,調取了一批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民事執行案件正、副卷電子卷宗。通過逐案審查、比對,發現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對已經查明的財產未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未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終本前未依法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征求其意見”等幾類問題,遂按問題歸類,向法院發出相應類案檢察建議。每份類案檢察建議均列明所涉具體案件名稱、執行案號、問題類型和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提出具體整改建議。

  寶安區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迅速成立專項工作組,進行逐案自查分析,出臺了強化執行指揮中心監管作用、定期開展案件評查、建立執行案件超期預警機制等一系列整改落實措施。

  寶安區人民檢察院還邀請該區政法委、人大、法院、公安、市場監管、郵政等多家單位共同召開執行監督工作推進會,對寶安區構建民事執行綜合治理工作格局達成初步協作機制,進一步深化了類案監督成果。

 

  【典型意義】

 

  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專項監督活動為抓手,依職權主動作為,運用系統治理思維發現、梳理普遍性問題,積極開展類案監督,制發類案檢察建議,通過召集聯席會議,以合作促落實,以跟進促整改,提升了監督層次和效果,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二

  梁某某、黃某某申請執行監督案

 

  【簡要案情】

 

  2010年10月,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梁某某、黃某某向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24萬余元及利息,該銀行對梁某某抵押的某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抵押房屋并凍結了梁某某、黃某某名下賬戶。在扣劃兩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6萬余元后,法院以尚未執行到位的金額遠低于已查封的房屋價值,不宜拍賣該房屋,除此之外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梁某某、黃某某認為執行法院認定的尚余欠款金額有誤且凍結了黃某某的退休金賬戶,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終止執行并解封房屋、解凍黃某某賬戶。執行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二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亦被裁定駁回,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番禺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查明該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時黃某某被凍結的賬戶內尚有余額3萬余元,且每月都有款項匯入,至調查核實時已凍結5萬余元,該賬戶確系社保機構向黃某某發放養老待遇的賬戶。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在尚有查封、凍結的抵押財產和賬戶資金的情況下,未作任何處置就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同時在凍結黃某某養老金賬戶時未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遂提出檢察建議,建議恢復執行,同時注意為被執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執行法院對檢察建議不予采納,番禺區人民檢察院遂提請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院監督下級法院糾正違法情形。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予以采納,向執行法院發出執行監督函,要求該院依職權恢復執行,扣劃黃某某被凍結的賬戶內存款并依法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可依法處置抵押財產。

 

  【典型意義】

 

  該案是通過跟進監督對有財產可供執行而違法終結本次執行案件予以成功監督的案例,涉及執行中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需生活費用的規定適用。檢察機關通過充分調查核實,夯實了監督的事實依據,體現了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的民事執行監督標準。在執行法院對檢察建議處理結果不當的情況下,通過提請上級院跟進監督,貫徹了精準監督理念,增強了監督剛性。

 

  案例三

  鄧某某子女撫養糾紛執行監督案

 

 【簡要案情】

 

  鄧某某與劉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河源市連平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鄧某某與劉某某同居關系期間生育的兩名子女由雙方各自負責撫養一名,雙方可互相探視孩子。判決生效后,因劉某某未依照判決將兒子交由鄧某某撫養,鄧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對劉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作出限制消費令,并前往劉某某住處,但未找到需移交撫養的孩子,遂于2018年7月2日以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

  在開展終結本次執行專項監督活動中,檢察機關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司法公開平臺主動發現線索,認為該案終結本次執行可能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經調閱執行卷宗,與法院溝通了解,檢察機關認為,該案執行內容為對子女移交撫養,涉及的是對行為的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只適用于金錢債權類執行案件,執行法院對該案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理由不當、缺乏法律依據,遂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恢復執行,并加強對同類型執行案件統一排查和糾正。執行法院對檢察建議予以采納,對該類終結本次執行案件逐件核查并恢復執行,同時進一步規范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典型意義】

 

  該案是對非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不當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監督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通過司法網絡公開平臺發現線索,將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相結合,將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做到了既糾正個案執行,又規范類案程序,實現了良好的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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