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辨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依法獲得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剝奪或限制的其它權利。
9.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10.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11.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12.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13.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教育的義務;
14.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15.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16.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17.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