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委托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請;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期限屆滿要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監管機關毆打、體罰、虐待、違法使用戒具、違法適用禁閉等侵害在押人員人身權利情形;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時得到及時治療的權利;
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通風報信、串供等妨害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