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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時間:2010-07-02  作者: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鄭紅  新聞來源:GDPP  【字號: | |
  各位代表:

  我代表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政協各位委員和其他列席人員提出意見。

  2008年,全省檢察機關在中共廣東省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在人大監督和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十屆二次、三次全會、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創新,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各項工作取得新的進展。

  一、堅持服務大局,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和諧穩定

  全省檢察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打擊犯罪、強化監督、保障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努力為廣東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立足檢察職能,積極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全省檢察機關更加主動把檢察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來謀劃,放到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大局中來推進。在開展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深入查找和認真解決與科學發展觀要求不適應、不符合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省檢察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我省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總體思路和為我省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目標任務、具體措施。針對國際金融危機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全省檢察機關按照省委“三促進一保持”的部署和相關要求,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首要任務,省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我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意見》,提出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企業發展10條措施,明確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依法保護和促進企業發展,更加注重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更加注重保障政府投資安全,切實增強檢察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依法打擊刑事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全年共批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108826人,起訴105922人,分別比上年增加0.07%和下降0.87%。其中,依法批捕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343人,起訴208人;批捕故意殺人、放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205人,起訴4041人;批捕搶劫、搶奪、盜竊犯罪嫌疑人53707人,起訴53245人。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共批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金融詐騙、走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嫌疑人3790人,起訴3725人,分別比年增加5.81%1.33%。

  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區別對待,注重效果。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采取適合其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對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過失犯以及因親友鄰里糾紛引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適度從寬,防止片面強調從嚴和片面強調從寬兩種傾向,既有力打擊犯罪,又減少社會對抗,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依法查辦和注重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省委實施辦法,依法履行查辦職務犯罪職責,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17671873人,分別比上年增加1.9%1.9%,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0.6億元。突出查辦大案要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案件717 767,涉嫌犯罪的處級干部138人,廳級干部10人。深入查辦涉及民生的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商業賄賂案件666676人,其中城鎮建設領域賄賂案件268273人;立案偵查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141141人;圍繞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農惠農資金管理等方面,積極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313348人。堅決查辦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立案偵查此類案件3327人,促進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發生。加強追逃和案件協查工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68人,協助兄弟省、市檢察機關查辦案件1300件。

  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認真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結合辦案,加強對職務犯罪特點、規律和原因的分析,綜合運用檢察建議、警示教育、預防咨詢等措施,協助發案單位、職務犯罪多發易發行業、領域和重點建設工程單位,抓好源頭治理。發出檢察建議1290件,接受預防咨詢2640,開展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2736場次,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11412。突出抓好“四個預防”:即結合個案辦理開展“個案預防”;繼續在案件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系統預防”;配合有關單位積極開展重點建設項目“專項預防”;主動協助黨委推進“社會化預防”。省檢察院編印了《畫說十種新型受賄》宣傳冊4萬多冊,解剖典型案例,圖文并茂地反映當前受賄犯罪的新形式;與省建設廳共同編寫《廣東省重點建設項目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引》,指導和推動建設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深入開展;與海關、國資委等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主管單位召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擴大預防的覆蓋面和效果。

  (四)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立案120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的,決定追加逮捕169人;對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起訴53人;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依法應當從寬的,決定不批捕8381人;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證據不足或者依法應當從寬的,決定不起訴2403人;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37件;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223件。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立案審查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訴2825件,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568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77件;對于正確的裁判,依法做好當事人息訴服判工作。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共審查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37534件,對69件提請不當案件提出糾正意見。認真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共立案1718人。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從2005年起連續四年實現了全省檢察環節零超期羈押。把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和查辦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結合起來,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102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48人,瀆職侵權案件54人。

  (五)加強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堅持用和諧執法的理念處理矛盾糾紛,體現司法人文關懷。依法處理群眾來信來訪18026次。堅持檢察長接訪制度和領導包案、首辦責任制、帶案下訪、定期巡訪等制度,各級檢察長共接待來訪群眾15403184人。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共排查涉檢重信重訪案件64件,辦結63件,已息訴61。其中,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交辦的22件重信重訪案件全部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息訴罷訪。創新接訪工作方式,開展網上預約點名接訪和視頻接訪試點工作。審查刑事申訴案件336件,立案復查153件,辦結145件。審結刑事賠償案件32件,支付賠償金117.12萬元,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推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和刑事被害人經濟救助試點工作,增強執法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體現司法護民,化解矛盾糾紛。

  二、創新工作機制,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一年來,我們堅持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加強監督制約為重點,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推進全省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一)進一步健全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的經常性工作機制。省檢察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見》,促進聯絡工作經?;?、規范化、制度化。對檢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項,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去年9月,省檢察院向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作了《關于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執法情況報告》,得到省人大常委會的充分肯定。對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我們認真研究,組織整改。省檢察院定時編發《人大代表聯絡???,及時向人大代表通報檢察工作情況。認真辦理并全部辦結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6件,代表的滿意和基本滿意率達100%。認真辦理省人大轉交的涉法涉訴信訪件22件,已辦結18件,4件正在辦理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代表視察和座談,聽取意見建議,改進檢察工作。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共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座談會384場次,向人大專題報告工作242次,走訪人大代表4871人次。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辦理工作機制。繼續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推行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繼續完善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雙報批、雙報備”、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范扣押凍結款物等制度,積極推行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一案一評估、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工作機制,加強案件管理,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

  (三)積極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促進公正執法。全省檢察機關共聘請人民監督員903名,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擬撤銷案件、不起訴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職務犯罪案件共450487人進行了監督,人民監督員同意檢察機關擬定意見的437件,不同意檢察機關擬定意見的13件,檢察機關采納的6件。

  (四)加強與法院的協調配合,建立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省檢察院與省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協商機制,聯簽了兩院《關于加強工作協調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提高死刑二審案件質量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若干意見》、《關于刑事訴訟中適用和解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制約。

  三、全面推行“陽光檢務”,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開展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中,省檢察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陽光檢務的決定》,要求將與檢察職權相關的、依法可以公開的活動和事項,全面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和正確行使。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建立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建立檢務公開大廳,推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以及檢察文書說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新聞發布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檢察開放日”制度,邀請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參與案件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和企業界代表座談,征求社會各界對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等,全面推進陽光檢務工作。目前,全省共有16個市、分院和71個基層院建立了檢務公開大廳。共有84個檢察院開通了案件辦理情況查詢電話,28個檢察院開通了案件辦理網上查詢系統,51個檢察院設置了觸摸屏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辦理進展情況。省檢察院、20個市分院和87個基層院先后舉辦了“檢察開放日”活動,共有近3萬名社會各界人士參加,增強了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了解和監督。通過推進陽光檢務,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工作透明度,加強內外部監督制約,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

  四、加強隊伍建設,為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提供有力保障

  一年來,我們堅持以提高整體素質為目標,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核心,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為關鍵,以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為重點,全面加強檢察隊伍建設。

  (一)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建設。通過開展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全省檢察人員更加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方向,更加自覺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和社會公平正義守護者的職責,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在檢察工作中實現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機統一。

  (二)突出抓好領導班子建設。把領導班子建設作為檢察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以提高領導水平和法律監督能力為核心,全面加強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推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任前廉政談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切實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六個嚴禁”的要求,做到講黨性、重品行、做表率。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管理和監督,落實上級院對下級院的巡視檢查制度、上級院派員列席下級院黨組民主生活會制度,省檢察院派出巡視組,對15個市、分院的領導班子進行了巡視檢查。

  (三)著力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建立檢務督察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工作,狠抓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促進執法作風改善,防范違紀違法案件發生。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共立案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33人。

  (四)大力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極推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公開遴選、交流輪崗等制度。嚴格檢察官職業準入,把好進人關。突出抓好專業培訓,開展崗位練兵和評選優秀公訴人等業務競賽活動。省檢察院共舉辦培訓班12期,培訓人員2208人次,提高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能力。加強國家司法考試培訓,去年全省檢察系統有442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全省檢察機關具有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法律職稱的共7746人,占檢察人員總數65%;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檢察人員比例從2003年的40.9%上升到目前的77.1%,隊伍專業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五)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堅持把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心放在基層,夯實基礎。建立和落實上級檢察院領導聯系基層檢察院、業務部門對口指導、基層檢察院結對幫扶等制度。深入開展爭創先進基層檢察院活動,11個基層檢察院被評為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的關心支持下,基層檢察院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檢察院的經費保障和辦公辦案條件得到改善。目前,全省各級檢察院已建成辦案用房、專業技術用房并投入使用的單位共計132個,占88%。積極爭取中央編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我省市縣兩級檢察院增加了1438名政法專項編制。繼續推進基層檢察院最低經費保障標準的落實,基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困難得到緩解,促進了基層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提高。

  一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共有51個集體和25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的表彰,涌現出一批清廉為民、秉公執法的先進典型。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十佳基層檢察院”稱號。在去年抗擊雨雪冰凍災害、援助汶川大地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以及配合做好北京奧運安保工作中,全省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都付出了積極的努力,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中央巡視組、省委巡視組對我省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給予充分肯定。

  各位代表,2008年我省檢察工作取得的成績,是省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黨委加強領導的結果,是各級人大加強監督的結果,是政府、政協和全省人民大力支持的結果。借此機會,我代表省檢察院和全省檢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的檢察工作與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相比,與黨和人民要求相比,與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相比,還有不少不適應的地方:一是一些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還存在不完全適應科學發展觀的執法觀念。少數檢察干警對打擊與保護、懲治與預防、實體與程序、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關系仍然處理得不夠好。二是一些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發揮得還不夠充分,存在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的問題。三是檢務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基層基礎工作受到經費保障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四是檢察隊伍整體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經濟發達地區檢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檢察院招不進人、留不住人的現象仍然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現檢察官斷層。隊伍違紀違法現象仍有發生。以上問題,我們將繼續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努力解決好。

  2009年,全省檢察機關將繼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省委十屆四次全會和本次人大會議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以維護人民權益為根本、維護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為動力、推進“陽光檢務”為抓手、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為重點、建設高素質的檢察隊伍為保障,全面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為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此,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堅持圍繞大局、服務大局,著力保障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順利實施。緊緊圍繞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區科學發展先行先試和推進我省農村改革發展,充分發揮打擊、保護、監督、預防等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地做好服務省委部署的“三促進一保持”的各項工作。堅持從有利于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有利于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出發,注意改進辦案方式和方法,依法妥善處理涉及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的案件;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依法辦案,又要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的關系,嚴格區分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詐騙、正常合法收入與貪污受賄所得、資金合理流動與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企業依法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懲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誤者,保護無辜者,支持改革者。

  第二,堅持強化法律監督,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群眾的關注點,作為強化法律監督的著力點。一是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多發性侵財犯罪,依法打擊侵害農民利益、危害農業生產、影響農村穩定的犯罪,積極參加平安建設,努力營造持續穩定的社會環境。加大排查化解涉檢重信重訪工作力度,妥善解決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二是積極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抓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突出查辦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瀆職和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年活動,更加重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三是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和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提高監督水平,增強監督實效,著力監督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放縱犯罪、侵犯人權等問題,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著力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明確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深入調研,精心組織,積極穩妥推進。繼續創新和完善各項執法辦案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執法管理、績效考核、選人用人、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堅持從嚴治檢,著力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基層基礎建設水平。以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主線,進一步堅定政治方向,統一執法思想,進一步解決隊伍與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提高法律監督水平。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觀念,繼續加強檢察隊伍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突出加強執法作風和紀律作風建設,開展檢察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推動各項工作落實,樹立檢察隊伍的良好形象。繼續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圍繞執法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和保障現代化的目標,提高基本素質,落實基本保障,扎實推進基層檢察院建設。

  第五,堅持深化“陽光檢務”,著力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牢固樹立“陽光執法”的理念,進陽光檢務長效運行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加強案件管理,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制;進一步向社會各界依法公開檢務活動,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提高檢察工作的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促進社會主義司法民主。

  各位代表,接受監督是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更加自覺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更加自覺地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確保人民賦予的檢察權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檢察機關將堅持科學發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開拓創新,扎實工作,為保障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附件: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有關用語說明 

  1.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活動,對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的專門監督。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等規定,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承擔下列職責:(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根據上述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包括批準和決定逮捕,提起公訴,職務犯罪偵查,以及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

  2.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二是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辈慌毒褪侨嗣駲z察院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而作出的決定。(2)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钡?span>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钡?span>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辈黄鹪V就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3)追加逮捕?!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保?span>4)追加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對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遺漏的涉嫌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直接決定起訴。(5)糾正違法。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span>

  4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刑事審判監督、民事審判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

  1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二是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2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迸c刑事審判監督不同,民事審判監督只能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訴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钡?span>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span>

  5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以及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和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

  6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包括瀆職犯罪案件和侵權犯罪案件兩類。其中,瀆職犯罪案件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涉嫌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瀆職犯罪的案件,共涉及35個罪名;侵權犯罪案件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和破壞選舉罪等7個罪名的案件。

  7.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打擊商業賄賂違法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該系統錄入1997年以來經人民法院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的行賄犯罪案件的檔案。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可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查詢結果供個人和單位在進行商業活動時參考。目前,我省所有市級檢察院和絕大部分基層檢察院都建立了該系統并對外受理查詢。

  8.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9.帶案下訪、定期巡訪:是近年來檢察機關為暢通信訪渠道,及時解決涉檢信訪問題而探索的工作方式。下訪巡訪的任務主要是帶案下訪,定期巡訪,宣傳法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10.涉檢信訪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涉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的案件。包括:(1)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案件;(2)反映檢察機關在處理群眾舉報線索中久拖未決,未查處、未答復的案件;(3)反映檢察機關違法違規或檢察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

  11.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為了增強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案件舉行公開審理的一種形式。

  12.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為了進一步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推動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48月,省檢察院根據高檢院、全國整規辦、公安部的《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制定了《關于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意見》,依法運用立案監督、檢察建議、查辦職務犯罪等手段,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力度。

  13.刑事被害人經濟救助:是指由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或不起訴決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不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遭受暴力犯罪侵害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無力承擔巨額直接醫療費用;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撫養或贍養的近親屬生活特別困難的,由政府給予適當的經濟救助。

  14.簡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15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是指檢察機關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簡化辦案流程、縮短辦案期限的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12月制定的《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16.職務犯罪案件“雙報批、雙報備”制度:是根據高檢院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提高案件質量,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1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在偵查部門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通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再現訊問過程,既有利于及時全面固定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強化對訊問活動的監督,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訊問行為的發生。

  18.人民監督員制度: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于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并經中央同意,從2003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產生,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我省檢察機關于200410月開始在省檢察院和11個市分院及其所轄的71個基層檢察院開展人民監督制度試點工作。20067月,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開展試點工作。

  19.陽光檢務: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屆二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和正確行使,省檢察院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陽光檢務的決定》,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應當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與檢察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予以公開,逐步把陽光檢務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20.“六個嚴禁”:是指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并結合檢察機關實際,向各級檢察院領導干部提出了“六個嚴禁”的要求,即:1)嚴禁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2)嚴禁違反職責分工或規定程序干預辦案;(3)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干部;(4)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經濟活動,謀取私利;(5)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禮物或娛樂活動;(6)嚴禁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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