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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時間:2010-07-02  作者: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鄭紅  新聞來源:GDPP  【字號: | |
  各位代表:

  我代表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省政協各位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意見。

  2009年,全省檢察機關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在人大監督和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的進展。

  一、 堅持服務大局,積極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全省檢察機關始終堅持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為檢察工作的首要責任,緊緊圍繞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和省委“三促進一保持”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積極保障和促進企業發展。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圍繞省委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等決策部署,省檢察院制定《關于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我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意見》,進一步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大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打擊力度。全年共批捕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嫌疑人5254人,起訴4692人,分別比上年增加38.6%25.9%。積極探索為企業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的新措施。建立檢察環節快速辦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案件機制;與其他司法機關聯合防范與處置惡意“欠薪、欠債、欠貸”案件;發布涉企案件預警,提供法律咨詢,提高企業自身防范能力。講究辦案方式方法。堅持從有利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職工利益、有利于促進穩定出發,依法妥善處理涉及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案件,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使用強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實現服務發展與依法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積極保障和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圍繞省委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省檢察院出臺《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推動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依法打擊和預防涉農犯罪,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農業生產發展,促進農村和諧穩定。一年來,批捕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采礦、盜伐濫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421人,起訴537。立案偵查發生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農惠農資金管理等領域和環節的職務犯罪案件494582。

  積極保障和服務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順利實施。圍繞規劃綱要提出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任務要求,我們召開珠三角地區九市檢察長座談會,制定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服務和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實施的指導意見》,充分發揮打擊、保護、監督、預防等職能作用,切實做到支持改革者,寬容失誤者,保護無辜者,打擊犯罪者,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為珠三角地區科學發展、先行先試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依法打擊刑事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全省檢察機關緊緊圍繞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確保新中國成立60周年慶?;顒影踩樌e辦,切實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責,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依法打擊刑事犯罪。全年共批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115931人,起訴113641人,分別比上年增加6.5%7.3%。始終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依法快捕快訴,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批捕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237人,起訴631人;批捕故意殺人、放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689人,起訴4534人;批捕搶劫、搶奪、盜竊犯罪嫌疑人50576人,起訴52691。依法順利辦理了韶關市旭日玩具廠“6·26”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案和陽江市3·26黑惡勢力犯罪案,有力地震懾了犯罪。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進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工作;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專人辦理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堅持首辦責任制、檢察長接訪和帶案下訪、定期巡訪等制度,共辦理群眾來信來訪17617件次,進京到省涉檢信訪案件比上年減少10%。省檢察院制定《關于廣東省檢察機關領導干部接訪工作的意見》,深入開展“全省檢察機關領導干部下訪周”和“信訪積案化解年”活動,共接待信訪群眾4656人,督辦信訪案件646件,解決信訪積案504,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息訴罷訪。審查刑事申訴案件365件,立案復查176件,辦結158件。審結刑事賠償案件57件,支付賠償金199.6萬元,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設立了12309舉報電話,探索網上舉報、預約點名接訪、視頻接訪和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接訪、釋法說理等工作方式。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積極參與全省鎮街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建設,探索檢察工作向基層延伸的措施,在中心鎮派駐檢察室,在社區設立檢察聯絡站,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促進平安建設。

  三、深入查辦和積極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反腐倡廉建設

  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總體部署,把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擺在更加突出位置。

  突出查辦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加強與執法執紀部門的配合,提高發現犯罪、偵破案件的能力。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17201952人,分別比上年下降2.7%和上升4.2%,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4.8億元。其中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案件763836人,涉嫌犯罪的縣處級干部105人,廳級干部14人。省檢察院加強對重大復雜案件的指揮和協調,加大直接查辦案件的力度,全年共立案查處職務犯罪案件1920人,其中廳級干部9。查辦了韶關市原公安局長葉樹養受賄案等一批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有力地懲治了腐敗。加強追逃和案件協查工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28人,協助兄弟省、市檢察機關查辦案件2901件。

  嚴肅查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深化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立案偵查商業賄賂犯罪案件647671人。積極參與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立案偵查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335358人。積極開展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立案偵查非法批準征用土地、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環境監管失職等瀆職犯罪案件8994人。堅決查辦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立案偵查此類案件3129人,促進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發生。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問題,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139152。

  深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年”活動,立足檢察職能,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安全的司法保護。省檢察院與省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重點建設項目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保障政府投資安全的意見》和《廣東省重點建設項目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引》,協助有關方面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對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崗位和環節提出預警。全年共對政府投資的326個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開展專項預防。綜合運用檢察建議、警示教育、預防咨詢和宣傳等措施,抓好源頭治理,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全年共提出預防檢察建議500件,開展警示教育598場次,接受預防咨詢5600次,印發預防宣傳手冊10萬余冊,發布廉政短信900萬余條,提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3031。

  四、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認真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偵查機關立案202。對應當逮捕、起訴而未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150人、追加起訴69人。對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決定不批準逮捕10116人、不起訴2686人。開展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重點監督糾正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有罪判無罪等問題,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198件。

  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652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124件。對裁判正確的,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維護法律權威。對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通過檢察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提起訴訟。依法加強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虛假訴訟的法律監督。

  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探索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共審查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60317件,對79件提請不當案件提出糾正意見。與公安機關聯合開展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共發現并糾正看守所執法活動中出現的違法問題487件次,完善看守所事故報告制度和事故調查機制,促進監管執法及監督工作規范化。

  五、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切實增強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觀念,不斷完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嚴格依法進行。 

  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監督。進一步健全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的經常性工作機制,認真落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聯絡工作辦法》,做到聯絡經?;?、規范化、制度化。全省檢察機關及時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檢察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檢察職權中依法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全年共專題報告349。定時編發《人大代表聯絡???,及時通報檢察工作情況。認真辦理并全部辦結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5件,代表均表示滿意。走訪各級人大代表6467人次,邀請人大代表1660人次觀摩160個公訴出庭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人士視察和參加座談會643場次,聽取意見建議,改進檢察工作。堅持和完善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制度,邀請特約檢察員參與專項執法檢查、參加案件聽證會、列席檢委會會議,增強監督實效。積極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人民監督員監督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共424462,不同意檢察機關擬定意見的9件,檢察機關采納的3。

  加強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制約。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對省檢察院《關于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執法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建立案件管理中心,構建案件統一管理網絡平臺,加強了對辦案的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深入開展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共對2004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6388件涉及扣押凍結款物案件進行檢查,糾正存在問題,進一步規范執法辦案行為。從去年9月起,全省全面落實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改革措施,加強了對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督。嚴格執行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和撤案、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制度,有效防范和減少了立案、撤案、不起訴不規范的問題。完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推行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一案三卡”制度、“三書一制度”和“一案一評估、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機制,強化執法內部監督,確保嚴格公正執法。

  深入推進陽光檢務。牢固樹立陽光執法的理念,認真落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積極推行陽光檢務的決定》,積極推行依法告知權利制度、案件辦理進程查詢答復制度、檢察文書說理制度、依法通報制度和“檢察開放日”制度,進一步深化陽光檢務的內容和形式。省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在公訴工作中全面推行陽光檢務的若干意見》、《關于刑事案件不抗訴說理、不起訴說理工作的規定》、《關于民事行政檢察息訴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監獄檢察、看守所檢察、勞教檢察陽光檢務的實施辦法》,將檢務依法公開和釋法說理落實到訴訟監督的每個環節,進一步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我省檢察機關開展陽光檢務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大力推行。

  六、大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

  我們始終抓住隊伍建設這一根本,以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載體,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為關鍵,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為重點,以提高整體素質為目標,全面加強檢察隊伍建設。

  突出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強化上級院對下級院領導班子的管理和監督,省檢察院派出巡視組對全省22個市、分院領導班子進行了巡視檢查,部分基層院檢察長到上級院進行年度述職述廉,落實新任檢察長任前廉政談話制度。加強領導干部思想教育和素質能力培訓,省檢察院對地市級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和新任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普遍進行了輪訓。加大干部協管力度,選好配強領導班子,與地方黨委溝通協商,調整了24名市、分院班子成員,一批德才兼備的干部被充實到檢察機關的領導崗位。

  認真抓好紀律作風建設。堅持從嚴治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檢察人員紀律教育,對違紀違法行為不護短,共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99人。開展檢察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全面推行檢務督察制度,省市兩級檢察院全年共組織檢務督察56批次,提出督察建議183條,促進了檢察干警執法作風的轉變;認真開展檢察官下基層、進社區走訪活動,全省檢察機關有5599名檢察官共30600人次走訪了機關、企業、學校、社區、農村,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改進檢察工作,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密切了檢民關系。

  積極推進隊伍專業化建設。突出抓好專業培訓,省檢察院制定了《2009-2012年大規模推進檢察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意見》,著力開展以業務一線檢察官為重點的培訓,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6期,培訓人員3003人次,提高了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全省具有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法律職稱的共8022人,占檢察人員總數66.8%;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檢察人員比例從2003年的40.9%上升到目前的77.8%,隊伍專業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實行全省統一招考、調配錄用檢察人員,全年共公開招考檢察干警601名,其中經濟欠發達地區254名,案多人少和檢察官斷層問題有所緩解。建立和落實上級院領導聯系基層院、業務部門對口指導、基層檢察院結對幫扶等制度,繼續推進基層檢察院最低經費保障標準的落實,基層工作中一些突出困難得到解決。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一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共有69個集體和52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涌現出一批清正廉潔、執法為民的先進典型。

  各位代表,2009年我省檢察工作取得的成績,是省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黨委加強領導的結果,是各級人大加強監督的結果,是政府、政協和全省人民大力支持的結果。借此機會,我代表省檢察院和全省檢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的檢察工作與黨和人民要求相比,與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相比,還有不少不適應的地方:一是檢察職能的發揮與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一些檢察院結合辦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工作做得還不夠好。二是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還不夠高,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仍然存在不善監督和監督不到位的問題。三是一些地方檢務保障水平還不高,粵東、粵西和粵北基層檢察院經費保障、基礎設施、裝備建設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檢察隊伍整體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檢察管理水平還不夠高,績效考核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完善。經濟欠發達地區檢察院招不進人、留不住人的現象仍然存在。隊伍紀律作風建設還有薄弱環節,少數檢察人員特別是個別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現象仍有發生。對此,我們將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2010年,全省檢察機關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省委十屆六次全會和本次人大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為載體,不斷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高素質檢察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檢察工作水平,為我省當好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排頭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為此,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著力服務大局,保障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和保障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措施,為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著力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積極參與廣州亞運會安保工作,確保亞運會安全順利舉辦。堅持把妥善化解矛盾貫穿于執法辦案的始終,強化檢察環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第三,著力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案件,嚴肅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腐敗案件。注重發揮檢察職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查辦侵害群眾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強化預防措施,注重預防實效,不斷提高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水平,積極推進廣東廉政文化建設。

  第四,著力強化訴訟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始終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和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更加有效地維護和保障司法公正。把經常性監督與專項監督、訴訟監督與查辦職務犯罪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監督水平和實效。

  第五,著力推進檢察改革,增強檢察工作發展動力和活力。認真貫徹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強化法律監督和加強自身監督,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檢察管理水平。繼續深入推進陽光檢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確保檢察權正確行使。

  第六,著力加強高素質檢察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公正廉潔執法水平。切實加強檢察機關黨的建設,以黨建帶隊建促發展。圍繞執法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和保障現代化的目標,扎實推進基層基礎建設。針對內部個別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深入開展警示教育。進一步加強對檢察領導干部、一線執法辦案人員、重點執法崗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制約。開展“恪守檢察職業道德,爭當人民滿意檢察官”主題教育活動,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高素質檢察隊伍。

  各位代表,接受監督是檢察工作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檢察機關將更加自覺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更加自覺地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不斷強化法律監督,開拓創新,扎實工作,為保障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附件: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有關用語說明

  1.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活動,對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的專門監督。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等規定,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承擔下列職責:(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根據上述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包括批準和決定逮捕,提起公訴,職務犯罪偵查,以及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

  2.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二是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辈慌毒褪侨嗣駲z察院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而作出的決定。(2)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钡?span>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辈黄鹪V就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3)追加逮捕?!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保?span>4)追加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對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遺漏的涉嫌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直接決定起訴。(5)糾正違法。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span>

  4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刑事審判監督、民事審判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

  1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二是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2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迸c刑事審判監督不同,民事審判監督只能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訴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span>

  3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钡?span>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span>

  5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以及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和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

  6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包括瀆職犯罪案件和侵權犯罪案件兩類。其中,瀆職犯罪案件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涉嫌刑法分則第九章、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等瀆職犯罪的案件,共涉及36個罪名;侵權犯罪案件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和破壞選舉罪等7個罪名的案件。

  7.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是指檢察機關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簡化辦案流程、縮短辦案期限的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12月制定的《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8.涉檢信訪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涉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的案件。包括:(1)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案件;(2)反映檢察機關在處理群眾舉報線索中久拖未決,未查處、未答復的案件;(3)反映檢察機關違法違規或檢察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

  9.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10.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是指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打擊商業賄賂違法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該系統錄入1997年以來經人民法院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的行賄犯罪案件的檔案。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可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查詢結果供個人和單位在進行商業活動時參考。目前,我省所有市級檢察院和絕大部分基層檢察院都建立了該系統并對外受理查詢。

  11.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督,根據中央關于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要求,從20099月份起,省級以下(不包括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在改革以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審查逮捕由同一個檢察院辦理。

  12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在偵查部門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通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再現訊問過程,既有利于及時全面固定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強化對訊問活動的監督,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訊問行為的發生。

   

  13.“一案三卡”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檢察院在全省檢察機關推行這項制度,要求辦案人員在承辦案件時,填寫“廉潔自律卡”;首次接觸當事人時,必須告知其訴訟權利、辦案紀律及監督電話,并讓當事人在“辦案告知卡”上簽字確認;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回訪發案單位及相關人員,了解辦案人員執法執紀的情況,并填寫“回訪監督卡”。

  14.三書一制度:為了進一步規范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活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根據《廣東省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實行“三書一制度”的若干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實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書、告知犯罪嫌疑人羈押情況書、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同步錄音錄像知會書和協助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制度。

  15.“一案一評估、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機制:為了提高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水平、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省檢察院制定了《廣東省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實行“一案一評估、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工作機制暫行辦法》,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做到:“一案一評估”,即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終結后,從偵查能力、執法規范、案件質量、辦案效果四個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并在此基礎上總結經驗教訓,檢驗工作績效,促進法律監督水平的提升;“一案一建議”,即針對案件所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深入查找發案原因和管理漏洞,提出切實可行的檢察建議,推動有關單位建章立制、落實整改,完善防范機制;“一案一教育”,即結合辦案開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傳,力爭取得“查處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16.檢務督察:為加強內部監督,確保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檢察紀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和省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專門對檢察機關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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