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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檢委會考核評價體系的實證分析與思考——以G省檢察機關為樣本
時間:2019-03-13  作者:周芳建  新聞來源:SRC-21826831  【字號: | |

 

    一、引言

    科學的考核評價是檢察機關管理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檢察委員會是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實行集體領導,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檢察工作中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機構。對檢察委員會進行科學的考核評價,其目的是加強和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促進檢察委員會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能力和水平的客觀要求。

    目前,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基本依附于檢察工作,作為考核評價整體檢察工作的內容之一,各級院尚無專門規定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工作的規范性文件。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高檢發〔199917號)指出,“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規范和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定期對本?。ㄗ灾螀^、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設置、人員構成、制度建設和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認真分析檢察委員會工作情況,注意總結、推廣經驗,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贝艘幎ㄒ愿邫z院文件形式對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進行明確:一是對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的主體,即各省級人民檢察院;二是考核評價的內容,即省內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設置、人員構成、制度建設和工作情況;三是考核評價的方式,即定期進行專項檢查。這是目前關于指導和規范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的最高層級規定。

    然而,這種考核評價制度以自我評價為主,自上而下主導進行,行政色彩較為濃厚,未能體現出檢察委員會工作的司法屬性,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因而實踐中也沒有很好地開展。本文以G省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為樣本展開研究,在考察其現行考核評價體系的現狀與缺陷的基礎上,提出若干改革與完善的建議。

    二、G省檢察委員會考核評價體系之現狀

    (一)考核評價內容

    目前,檢委會考核評價內容主要有以下指標[]

    一是人員配備及機構建設是否規范。主要包括:檢委會委員配備是否符合《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檢委會專職委員配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是否確定一名專職委員負責檢委會工作;有關研究室主任應為本院檢委會委員的規定是否落實;是否設立專門的檢委會辦事機構或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檢委會工作。

    二是議題范圍是否規范。主要包括:是否嚴格依法確定本院檢委會議題范圍;是否嚴格劃分檢委會與黨組會、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的職責范圍。

    三是落實例會制度、貫徹民主集中制是否規范。主要包括:是否落實每半個月舉行一次檢委會(包括檢委會集體學習)的規定;是否落實檢委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的規定;是否嚴格遵守檢委會委員發表意見順序;是否嚴格落實“兩個過半數”原則。

    四是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工作是否規范。主要包括:是否對議題內容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是否對檢委會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檢委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執行情況反饋表等文書制作、存檔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嚴格執行檢委會會議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備制度;是否啟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二)考核評價方式

    近年來,上級檢察院對檢察委員會的考核評價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是年度工作總結。一年一次,由各級院檢委會辦事機構自行總結、上一級院檢委會辦事機構逐級匯總上報至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同時還要求填報相關統計表,以表格的形式力求全面反映檢委會工作、檢委會委員及檢委會辦事機構主要情況。這是對檢察委員會最常規的考核評價。

    二是專項檢查。20155月,高檢院組織開展檢察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活動,檢查內容包括人員配備及機構建設、議題范圍、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工作及落實例會制度、貫徹民主集中制等4個大項15個小項。20165月,高檢院開展專項檢查“回頭看”及檢察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示范單位評選活動,各省級檢察院按照推薦條件[],分別推薦2個市級檢察院和3個基層檢察院,報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確定。評選活動可以視為專項檢查結果的運用。按照高檢院的部署,G省檢察院認真組織轄內三級檢察院進行專項檢查和“回頭看”活動。

    三是基層院建設考核。如,G省基層人民檢察院“八化”建設考核,其中“管理科學化信息化建設”子項“執法辦案活動管理”中有“檢委會工作情況”“檢委會能力建設情況”等兩項考核指標,考核材料包括檢委會相關會議記錄、議題材料、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檢察委員會學習記錄等,考核標準為參加檢委會的委員是否對議程發表意見,是否按規定順序發表意見,是否制作會議紀要和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每年檢委會業務學習是否達到規定的4次。

    (三)考核評價程序。目前,檢委會考核評價程序一般采取“自評—上報—匯總”的程序進行,由市縣兩級檢察院自行總結、自行評價,撰寫填報自評總結材料及相關統計表,上報到省檢察院,最后,由省檢察院檢委會辦事機構匯總全省檢察機關檢委會工作情況上報高檢院。

    (四)考核評價結果運用。一是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作為檢委會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專門負責檢委會工作的人員評先評優的依據之一;二是作為評選為全國檢察機關檢察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示范單位的依據之一。

三、現行考核評價體系下的檢委會工作情況

    為更好地完成這一課題,筆者統計了近幾年G省檢委會工作情況[],研究分析了現行考核評價體系下G省檢委會工作發展狀況及存在問題。

    (一)檢委會委員配備情況

     1.委員人數

 

委員

人數

年齡

文化程度

專業

40歲以下

41-49

50歲以上

研究生

大學

法律

 

16

16

 

 

3

13

10

6

10

 

326

271

55

23

140

163

71

253

291

基層院

1494

1272

222

150

742

602

137

1316

1386

 

1836

1559

277

173

885

778

218

1575

1687

 

      2.專職委員人數

 

專委

人數

年齡

文化程度

專業

40歲以下

41-49

50歲以上

研究生

大學

法律

   

4

4

 

 

 

4

2

2

2

 

38

30

8

 

9

29

6

34

35

基層院

152

128

24

3

38

111

7

137

143

 

194

162

32

3

47

144

15

173

180

 

    上述各圖所示,2013年至2016年,三級院檢委會委員人數大致呈拋物線,先沖高再回落。以2015年為例,全省三級院共有檢委會委員1836人,達到近年檢委會委員總數的峰值。其中,省院16人、市分院326人、基層院1494人;擁有大學學歷以上的有1793人,占98% ;法律專業的有1687人,占92%;女性檢委會委員有277人,占15%。

從年齡結構看,以2015年為例,41歲以上的委員約占委員總數的90%,40歲以下的委員約占10%,其中省院無40歲以下委員;專職委員總數逐年下降,41歲以上的專職委員約占總數的98%,40歲以下的專職委員約占2%,其中省院的專職委員全為51歲以上、市分院無40歲以下專職委員。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選拔任用檢委會委員,特別是專職委員,仍然過多地考慮了職務和資歷,而對業務素質和議事能力注重不夠,一些單位甚至把專職委員的選任作為解決年齡偏大干警職級、待遇的途徑。這種狀況與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76號)的規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距,亟待改善[]。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對各級檢察院檢委會委員配備數量有明確規定:即省級院為1321人,地市院為1119人,基層院為715人,且委員人數應當為單數,但往往由于種種原因出現超標準配備或配備人數未達到最低員額標準的情況。如,2015年檢委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中,G省檢察機關3個市級院及5個基層院委員配備不符合規定員額要求;有10個市級院、40個基層院的委員人數為雙數。而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由于一些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太少,可能出現現有檢委會委員不能全部進入檢察官員額的尷尬情形。 

    (二)實行例會制及貫徹民主集中制情況

     1.總體情況

    如圖所示,20132016年,分別有95、110、119、114個檢察院實行了例會制,分別占159個檢察院的比例為59.7%、69.2%、74.8%、71.7%,實行例會制的檢察院個數大致呈逐年上升趨勢。

 

    2.開會次數

    從上圖數據看,整體上三級檢察院檢委會開會次數逐年上升(20132015年,三級159個檢察院平均每院每年召開檢委會會議分別為15.3次、16.3次和16.6次)。盡管因為司法體制改革,強調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省院、市分院檢委會開會次數有升有降,但基層院檢委會開會次數逐年呈穩定上升趨勢,2016年三級院檢委會開會次數整體回落,說明各級檢察院檢委會例會制度越來越健全,檢委會作用的發揮越來越明顯。但各院開會次數不均衡甚至相差懸殊,2015年有的院開會50次,有的院沒有一次。

    將檢委會開會次數列為考核評價指標之一,是檢委會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的需要。一方面,引導各級檢察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杜絕應當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事項)不提交而徑行作出處理決定;另一方面,引導各級檢察院嚴格界定檢委會與黨組會、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的功能,杜絕本應由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和事項而代之以黨組會或檢察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當然,會議不是越多越好,但一年到頭都沒有一次或幾次會議,或者應當由檢委會決定的事項甚至案件,都由黨組會、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取而代之,檢委會豈不是名存實亡了?那又如何體現檢委會作為最高業務決策機構的權威呢?

    其中,檢察長主持會議,2015年,省市兩級檢察院共召開檢委會277次,檢察長主持會議237次,占全部會議次數的86%;2016年,全省三級檢察院共召開檢委會2411次,檢察長主持會議2213次,占全部會議次數的91.8%,說明檢察長對檢委會會議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而2014年,有的院檢察長主持會議率為100%,而有的院召開15次檢委會檢察長均未主持、有的院召開18次會議檢察長只主持了3。這說明各檢察院檢察長對檢委會重視程度不一,有的檢察長認識不到檢委會最高業務決策機構的地位,只把它看成是“集體研究”的形式化工作。根據高檢院2008916日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意見》規定,檢察長要親自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檢察委員會是在檢察長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重大問題的重要決策機構,檢察長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對提高檢察委員會議事的質量和效率、確保檢察委員會充分發揚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正確決策,具有重要意義。

    3.集體學習情況

    上圖所示,檢委會集體學習次數總體上呈逐年上升趨勢,說明各級檢察院對檢委會集體學習的重視。前文所述,檢委會會議并不是越多越好,但每半月召開一次會議實屬必要,是檢委會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強化委員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建設的需要,否則,檢委會長期不召開會議,就可能名存實亡,委員會們也會慢慢淡化其作為檢委會委員所應有的職責使命感,因此在沒有議題上會的情況下,組織委員集體學習是落實檢委會例會制的需要,也是提高委員履職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的重要途徑。

     4.“兩個過半數”和主持人末位表態情況。這兩條原則是保證檢委會決策科學、民主的基本要求,一般不會出現問題,特別是主持人末位表態,即使存在“事先定調”問題也不會在記錄中反映。2015年檢委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結果顯示,除了2個基層院外,全省其他檢察院均能嚴格遵守檢委會委員發表意見順序;全省檢察機關檢委會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均能嚴格落實“兩個過半數”原則。

   (三)審議議題情況

     1.總體情況

    如圖所示,2013年至2016年三級院檢委會審議議題數也大致呈拋物線,議題數在2014年達到峰值后開始呈下降趨勢,說明隨著2015年司法責任制改革正式推開,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得到強化,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數量大幅下降,議題總量較2014年有所下滑,2016年議題數更是下降至近年來的最低值,檢察委員會決策、指導和監督功能越來越向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集中,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效應開始顯現。

    2.議案、議事占比數

   (1)省院近年檢委會議案、議事比例情況

 

   (2)市分院近年檢委會議案、議事比例情況

    從檢委會議事、議案比例看,2013年-2016年,省院檢委會議事數占比分別為8.9%、36.8%、52%55%,議案數占比分別為91.1%、63.2%、48%45%;市分院檢委會議事數占比分別為21.1%、23.1% 、27.1%36.5%,議案數占比分別為78.9%、76.9%、72.9%63.5%。省市兩級院檢委會議事比例逐年上升、議案比例逐年下降的趨勢比較明顯,特別是2015年、2016年省院議事數均超過了議案數,說明省市兩級院檢委會的職能作用呈現出從個案決策向宏觀指導轉變的趨勢,特別是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檢察業務方面的改革配套措施都需要檢委會決策,進一步強化了檢委會的宏觀指導職能,契合了檢委會改革的方向?!皺z委會是檢察機關的業務決策機構,宏觀性是檢委會業務決策的一個重要特征。在落實辦案責任制背景下,對此要有更加充分的認識?!?/span>[]

 

   (3)基層院近年檢委會議案、議事比例情況

    從基層院檢委會議案、議事比例看,2013年-2016年檢委會議事數占比分別為8.1%、5.2%、5.0%5.7%,基本呈逐年下降趨勢;議案數占比分別為91.9%、94.8%、95.0%94.3%,基本呈逐年上升趨勢,而且議事與議案相差懸殊,說明基層院檢委會會議絕大多數還是在議案,議事的機會很少,宏觀指導作用發揮不夠充分,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2016年檢委會議案數有所下降,宏觀指導功能始得強化?;鶎訖z察院檢委會議事少的原因,還可能出在議題范圍把握不準,該議的沒議。如,2015年檢委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數據顯示,136個基層院中有128個基層院“能夠嚴格劃分檢委會與黨組會、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的職責范圍”,說明還有8個基層院(約占6%)不能夠嚴格區分檢委會與黨組會、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的職責范圍,這其中往往就有本應該由檢委會決策的事項由黨組會或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代替決策了,造成檢委會議事比例下降,檢委會職能作用發揮不充分。

    以上三圖還顯示,全省三級檢察院審議的議題,逐級往下呈現“議案多、議事少”的特點,議事數呈“倒三角”圖形,基本上反映出三級院層級職責的不同規律和要求。

    (四)辦事機構設立及工作情況

      1.辦事機構設立

    如圖所示,各級檢察院檢委會辦事機構主要還是以合署辦公的形式出現,從2014年開始都在60%以上,說明辦事機構雖然大多都不是獨立設置,但起碼還算有專門機構,到2016年,未設立辦事機構的檢察院,全省僅有27家,而且單設辦事機構的檢察院數逐年上升,基本確保了有專門機構負責檢委會日常工作。說明各級檢察院對設立檢委會辦事機構的重視。

    2.會前實體審查情況

    20132016年,三級159個檢察院中,專職委員或辦事機構會前對議題進行實體審查的,分別為76個、97個、83個、86個,分別占比47.8%、61.0%、52.2%、54.1%,大致為各占一半,且呈上升趨勢。各檢察院實行與否由各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而定。對上會議題實行會前實體審查,一方面可以增強檢委會專職委員或辦事機構的責任感,強化辦事機構的司法屬性;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對擬上會議題進行過濾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檢委會議事效率和質量。如,有些擬討論不起訴的案件,會前經實體審查認為應當提起公訴的,就可以直接建議檢察長不提交檢委會討論。有些案件經會前實體審查,上會討論時各委員可以圍繞實體審查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討論范圍、集中爭議焦點,提高議事效率。將會前實體審查列為考核評價的指標,可以進一步強化各級檢察院對這一工作的重視,并想方設法加以落實。

    3.會議紀要報備情況

    2015年市分院共召開檢委會263次,按照一會一備案原則,應報備紀要為263份,但實際報備數為220份,報備率為83.7%,有43次會議未向省院報備會議紀要,有的院當年共召開12次會議,卻未向省院報備一份紀要。已報備的紀要尚存在報備不及時、集中報備,紀要過于簡略、不規范,集體學習紀要與會議紀要混淆、年終統計時重復計算會議次數,紀要未寫明表決情況等問題。

    四、現行檢委會考核評價體系存在的問題

    “檢察委員會是檢察機關業務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隨著檢察體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提高檢察委員會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發揮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指導和監督功能?!?/span>[]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日趨精細化和規范化,但是對檢委會本身的考核評價依然比較滯后。概括起來,當前檢委會考核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考核評價規范體系不健全。一是沒有出臺有關檢委會考核評價的規范性文件,尚未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符合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律的考核評價工作制度,對考核評價的主體、對象、內容、周期、方式、程序以及結果運用等問題進行明確,考核評價的隨意性較大,權威性、嚴肅性不足,效果不太理想,起不到加強和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指揮棒”作用。雖然目前有關考評的內容比較全面,但由于考核評價的指標體系有失科學性、合理性,對各級院都采用同一標準考評,沒有體現差異性,不能反映各級院檢委會工作的情況,針對性不強,給實際操作帶來困難。二是相關工作機制不健全。由于目前對檢委會的考核評價基本以年終總結為主,對相關工作的跟蹤督導不夠,存在“重突擊、輕平時”的問題。有的把考核評價作為主導工作的唯一出發點和歸宿,只注重考評結果,對考評過程中的專題分析、跟蹤督導和考評結束后的總結指導不夠重視,雖有程序要求,但沒有及時落實到位;有的疏于平時考評和督導、掌握工作發展變化情況不夠,過程控制和監管不到位,不能通過考評及時發現不足、督促工作,也容易出現考評前突擊湊材料、湊數據的現象;有的考評壓力傳導機制不健全,對檢委會工作的考評很大程度上是對分管領導和辦事機構的綜合考評,而對檢委會委員關注不夠,產生無所謂或與之不相干的問題,影響到考核評價的效果。三是專項檢查沒有實現常態化制度化,存在突擊檢查的可能,不利于對檢委會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如,近年來高檢院僅在2015年組織開展了檢委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其他年份沒有開展,工作缺乏連續性。

    (二)考核評價對象有失偏頗。目前考核評價體系中考核評價對象偏重于檢委會和檢委會辦事機構工作,而忽視了對委員(包括專職委員)履職情況的考核評價,僅在檢委會設置中涉及到委員員額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單數、是否配備專職委員等問題,未對委員參會、發言、表決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導致有些委員責任意識不強,對提交檢委會會議審議的材料不認真研究,發言不嚴肅,或者人云亦云,隨聲附和,或僅作表態性發言,不闡述具體理由;有的委員,甚至隨意不參加檢委會會議,等等,不利于委員增強履職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提升議事能力和水平,進而影響到檢委會決策功能的發揮。由于考核評價缺位,專職委員職責分工未體現“專職專責”的要求,不負責檢委會日常工作的有之,不研究重大檢察事項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有之。有的僅對擬提交檢委會討論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則完全虛化為一種政治待遇不承擔具體的工作職責,嚴重制約了專職委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有的專職委員,協助院領導分管一些相關部門的工作,但存在“協而不管”的問題,對部門討論的案件,在提交分管領導審簽之前,沒有讓協管的專職委員審核,等等,都違背了設立專職委員的初衷。

    (三)考核評價內容存在缺陷??荚u內容比較原則、籠統,缺乏明確的量化標準,而且未能體現各考核指標的相互重要程度,未能體現權重原則,諸如是否嚴格執行檢委會議題范圍、上會案件中有無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等基本不作考評。實踐當中,考評內容大致包括召開會議次數,議事程序落實情況,決定作出是否貫徹了民主集中制,會議記錄和紀要情況,有無執行情況反饋表,是否按照規定上報有關報表以及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情況等;而反映檢委會日常工作的考核報表,主要把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或事項、會議紀要制作及上報備案等9個指標完成的次數或件數作為評價標準,以實體性指標居多,缺乏規范化的程序性指標。這種定量式評價對于檢委會決策質量的優劣無法體現,不利于發揮考核評價的真正功效,而且實踐中還導致提請程序有失規范,提請時間隨意性比較大,臨時動議召開檢委會的情形時有發生,有的議題甚至是承辦部門馬上要召開檢委會了才匆忙提交,造成委員討論時缺乏必要的準備,全憑聽取承辦人的匯報發表意見,影響了審議質量;審議過程有失規范,有的院檢委會未能依照次序發言,存在院領導在承辦部門匯報案件情況后即率先發表意見的情況,有的院出于案外因素的考慮,以“檢察長不同意多數委員的意見”為由,將本應由該院獨立審議決定的案件提交上一級檢察院決定,出現“議而不決”的情況,從而將矛盾上交。

   (四)考核評價方式過于簡單。當前對檢委會的常規性考核,主要通過各級院每年報送《檢委會委員及辦事機構情況統計表》和《檢委會工作情況統計表》來實現,環節過于簡單,缺乏雙向互動。在考核評價中,下級檢察院只是被動的被考評者,按要求填寫相關統計表即可。這種考核評價方式存在的問題,首先,忽視平時考評,年度考評無法科學、準確把握工作業績,檢委會日常運行情況難以有效評價,無法體現檢委會日?;膭討B業績;其次,主要以各級院自行上報的結果為依據,上級院無法對數據進行核查,其真實性無法有效保證;最后,由上級院檢委會擔任考評主體,本質上是一種體制內檢驗,局限于報表和總結,不利于吃透下情,全面掌握考核對象具體工作情況。2015年的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活動,采取地市級檢察院自查、交叉互查和省級檢察院抽查的方式,仍然未能克服上述問題,自查難免只談成績、不說問題,報喜不報憂;互查和抽查仍然是浮光掠影、蜻蜓點水,難以切中要害,最后也只發現一些諸如委員配備不符合員額要求、委員雙數、未配備專職委員、未設立專門的檢委會辦事機構,未實行例會制,有的院檢委會記錄和紀要內容過于簡略等問題,這些問題要么是本院自身無法解決的,要么干脆就屬于細枝末節。

   (五)考核評價結果運用不到位。實踐當中,檢委會的考核結果運用往往與檢委會的日常管理脫節,致使年度考核功能虛化,進而影響考核評價工作的權威和剛性。其一,考核結果并不作為檢委會委員優勝劣汰的依據,加之缺乏硬性任期限制,導致檢委會進退機制不暢,檢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及時實現優化組合。其二,檢委會成員在會上發表的意見以及檢委會作出的決定,不論正確與否,缺乏相應的約束規制,導致檢委會議事責任不清,成為事實上的“避風港”。其三,考核結果對檢委會辦事機構建設起不到應有的促進作用,配備的工作人員仍然以兼職為主,往往將檢委會辦事機構的工作視為自己的“副業”,難免出現對檢委會工作疲于應付的現象;工作人員對自身職責要求不明確,導致檢委會辦事機構的職能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檢委會辦事機構的履職僅限于基本的會務工作,而且主要集中在會議安排和會議記錄、紀要、填報統一業務系統等,對于會議議題會前審查主要集中在程序性審查,實體審查比較少開展。對于檢委會決定事項的督辦不力,進而影響檢委會職能作用的發揮。

五、完善檢委會考核評價體系的對策建議

    檢察委員會制度是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集體領導決策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完善檢委會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科學完備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檢委會工作“指揮捧”作用,進而推動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完善檢委會考核評價工作,一是加強和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的迫切需要;二是落實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強化檢委會宏觀指導功能的客觀需要;三是加強檢委會委員素質能力建設,提升議事能力水平的現實需要。筆者認為,科學完備的檢委會考核評價體系,應當包括考核評價的內容、方式方法、程序、結果運用等組成部分。

   (一)關于考核評價的內容

    考核評價的內容是整個考核評價體系的核心,關系到考核評價工作的效果。檢委會考核評價的最終目的,不在于評先評優,而在于加強和改進檢委會工作,促進檢委會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不斷提升檢委會業務決策能力和水平。因此,考核評價內容的界定、具體考評指標的設置,應當圍繞有助于這一目標的實現來權衡。

    1.充實考核評價的內容。完備的考核評價應當包括三方面內容:檢委會、檢委會辦事機構和檢委會委員(含專職委員)。對檢委會工作的考評由上級檢察院承擔,從議題、開會、決策、執行等方面進行全面考評;對辦事機構本身的考評由上級院檢委會辦事機構承擔,考評重點放在整體會議流程運行方面,按照會前、會中、執行三個階段,重點監控評價各個階段規范化操作程度。加大平時考核的權重比例,作為對檢委會辦事機構運作定期考核的基礎。對檢委會委員個人的考核評價,可以由各級檢察院負責,通過委員述職、交叉互評、查看會議記錄等方式,實行動態監管考核。建立檢委會委員履職檔案,客觀真實記錄其履職情況,包括出席會議次數、提請議題的數量質量、發言的說理論證以及決策效果等,綜合評估每位委員的業務素質,并將結果反饋到上級院檢委會辦事機構,增強委員的職業責任感和危機感。對委員進行考核評價,也是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追究制的需要?!皺z察官向檢察委員會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歪曲事實,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情節,導致檢察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官承擔責任;檢察委員會委員根據錯誤決定形成的具體原因和主觀過錯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span>[]檢察委員會是各級檢察機關實行集體領導,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檢察工作中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機構。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下,集體領導必須與個人負責相結合,以防止出現無人負責的狀況。[]集體領導不應是集體負責,最終必須落實到個人責任,否則責任就會落空。正如列寧所指出:“我們應當嚴格區分兩種民主職能的范疇:一種是辯論和開大會;另一種是對各種職務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并且無條件地在勞動中有紀律地、自覺地執行指令和命令?!?/span>[]因此,考核評價必須縱向到底,強化對委員履職情況的考評。

    2.區分不同指標的權重。不同的考評指標應當區分不同的權重,根據重要性程度可以分為三大類:次重要項、重要項和“一票否決”項,并賦予不同分值。次重要項包括委員(專職委員)人數及人員結構、辦事機構設置等本級院自身無權決定、需上級任命或批準的項目;重要項包括但不限于例會制、開會次數、檢察長主持、議事議案數、列席審委會、會議紀要、執行、使用統一系統等;“一票否決”項則屬于至關重要項,缺少或違反則可能嚴重違反檢委會議事及工作規則,影響檢委會決策,包括委員發表意見順序、主持人末位表態、執行“兩個過半數”、是否遵守議題范圍等。如,是否嚴格遵守議題范圍,關系到檢察院的內部決策機制和決策權威。應當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事項,一件都不能漏,否則就可能是以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或院務會代替檢委會決策,或者不經討論徑行作出決定;不屬于議題范圍內案件或事項,決不能隨意提交檢委會討論,否則過多過濫不僅會讓委員疲于應付,而且也會影響檢委會決策的質量和權威。在考核評價中,出現“一票否決”情形,對被考核評價單位可以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對責任人員要依規進行問責。

    3.細化三類考評指標。一是實體類指標。在“重大案件”的實體指標設置上,一方面按照檢委會討論的案件范圍進行分類布局,明確劃分必須提交檢委會討論的程序性案件和確屬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綜合評估檢委會討論重大案件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設置檢委會討論民事行政案件次數和類型的相應指標,特別是加強對檢委會討論民行抗訴類案件情況的考核,引導檢委會議案功能全面發展。在“其他重大問題”的實體指標設置方面,對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相關議題范圍的規定,設置檢委會討論關于貫徹執行上級決議、工作部署的重大問題,以本院名義對外提交或發布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等考核指標,不斷強化檢委會宏觀指導功能?!皺z察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和集體領導的組織,應當重視實踐中提出的政策法律問題的研究和討論,重視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加強宏觀指導,并不斷提高自身的和辦案人員的政策法律水平?!?/span>[11]同時把檢委會委員開展政治、業務學習情況納入考核評價指標,督促委員為更好履職不斷補充知識儲備,提升議事能力和水平。

    二是程序類指標。把檢委會工作各個階段的規范化操作要求設置成相應指標,納入到考核評價當中。會前考評主要涵蓋檢委會會議召開次數,區分例行會議和臨時會議情況;出席和列席檢委會人員情況;議題的提請過程;提請事由是否屬于檢委會議題范圍;在報請檢察長決定之前,檢委會辦事機構和專職委員對討論議題進行程序性把關和實體性審查情況。會中考評圍繞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情況,選取以下考核重點:議題匯報是否完整規范;是否按照檢委會議事和工作規則確定的發言順序和表決方式開展討論決策;檢委會委員發言意見是否充分闡述相關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對于審議中的議題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或者委員意見分歧較大時的處置情況;少數委員的意見和未出席會議的委員的意見如何處置;檢察長不同意多數委員意見的重大案事件的處置情況等。會后考評重點在于檢委會決定的督辦、落實和反饋方面,包括議案承辦部門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將執行情況和結果反饋到檢委會辦事機構;檢委會辦事機構是否對議決事項進行跟蹤督辦檢查。

    三是文書類指標。對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題標準(試行)》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將檢委會文書材料的規范性程度列為一項考核指標。一方面,對議案的提起、審核和提交檢委會會議,以及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文書的制作,都嚴格按照統一系統上的格式隨時進行考核,對制作不規范的問題及時糾正;另一方面,鑒于議題報告在檢委會決策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應當把提請檢委會討論的議題報告納入考核評價范圍,對于案件議題報告和其他事項的議題報告區分不同的考核重點,通過加強議題報告制作的規范化考核,督促檢委會作出正確決策。

   (二)關于考核評價的方式方法

    1.年度考評與平時考評相結合。前文已述,目前的考核評價偏重于一年一度,容易出現“搞突擊、湊數字”的弊端,最終影響考評的效果。應當重視平時的考評,通過抓平時考評助推提升年度考評的效果。比如,為強化對委員的平時考評,可以建立檢委會會議考勤制度,由檢委會辦事機構對每次會議委員出席情況進行登記,定期進行通報,督促委員履職盡責;為強化對檢委會辦事機構工作的考評,可以進一步加強會議紀要報備工作,明確規定會議結束后紀要報備的時限,增加報備工作的時效性,同時對連續兩個月沒有紀要報備且確實未開會和集體學習的檢察院,及時發出提示預警。加強統一業務系統的運用和流程監控,確保系統記錄與實際開會情況全程全面同步,嚴防線上線下“兩張皮”。

    2.自評與上級考評相結合。強調自評的全面客觀,不僅要反映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更要如實上報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客觀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以便上級檢察機關準確掌握各方面情況,增強決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上級考評的親歷性。建立上級院旁聽下級院檢委會會議機制,使考評主體親身感知被考評對象的運作狀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旁聽的啟動程序。以上級院檢委會主動介入旁聽為宜。由其隨機選取當年度典型議題,并對每年度旁聽次數作出量化要求。必要情況下,下級院檢委會可以邀請上級院旁聽議題。二是旁聽的議題范圍。在議案和議事兩個方面搞好平衡。議案范圍可以重點旁聽請示、復議和抗訴三類案件;議事范圍重點對檢委會學習狀況、討論提交本級人大的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予以旁聽。三是旁聽的操作規程。旁聽只能針對程序性事項以及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不能對討論事項的實體當會發表意見看法。

    3.常規考評與專項檢查相結合。除常規考評外,由上級院定期組織開展檢委會專項檢查,圍繞一個主題,采取自查、交叉互查、組織抽查等方式進行。自查由被考評單位圍繞專項檢查內容,進行自我對照、自我評查,并提交自查及整改落實報告。交叉互查由上級院組織轄內檢察院對照檢查內容結對交叉進行檢查,再由參加互查的檢察院提出互查報告。抽查則由上級院組織對轄內部分檢察院的自查及整改情況進行抽查。交叉互查和抽查可以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列席旁聽被查單位檢委會會議,詳細直觀掌握其檢委會開會及議事決策情況。最后,上級檢察院要對自查、交叉互查和抽查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反饋專項檢查結果,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對表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專項檢查的內容,可以是檢委會全面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項具體工作,如委員的配備,辦事機構設置或專人配備等。2015年,高檢院組織的檢委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其內容就涉及到檢委會工作的方方面面。

    4.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和基層檢察院建設考評范圍。目前,年度績效考核較少涉及檢委會工作的內容,不利于檢委會工作的發展。前文已提到,G省基層人民檢察院“八化”建設考核,也僅有“檢委會工作情況”“檢委會能力建設情況”等兩項考核指標,而且比較籠統,難以全面反映一個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工作情況。作為檢察院的最高業務決策機構,其工作情況應當在年度績效考核及基層院建設考核中有足夠份量的體現,以便引起足夠重視。因此,要在檢察院年度績效考核中增加對檢委會工作情況的考核,在基層檢察院建設考核中增加檢委會工作的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進而增強檢委會考核評價的剛性。

    (三)關于考核評價的程序

     加強檢委會考核評價工作,應當建立一套完備的考核評價程序,健全和完善考核評價工作規范體系,促進制度化規范化。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檢委會考核評價工作的領導指導,制定全國檢察機關統一適用的檢委會考核評價辦法,并指導各省級檢察院制定各省具體的實施辦法,對考核評價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考核評價主要內容、方式方法、程序、組織實施、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考核工作計分原則,根據不同考核內容重要性程度賦予各項具體考核指標不同的分值。具體考評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是制定并公布考評工作方案,明確考評的內容、時間安排、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等,并規定各項考評指標的計分細則。每次考評的具體指標權重可以不一樣,根據上一年度考評情況而定,需要在下一年度強化的工作賦予較高分值,發揮指標分值的扛桿作用。二是各院自評,對照本次考評的內容進行自查,對年度或階段性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認真查找自身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三是上級院檢查或組織進行交叉檢查。上級院派員或組織對口檢察院列席被考核評價院的檢委會會議,查閱有關記錄、紀要、臺帳,查看統一業務軟件等,實地掌握被考評院的檢委會工作情況。四是上級院對轄內檢察院檢委會工作情況,包括委員履職和辦事機構工作情況,進行總體評估,并反饋各院具體情況,列明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各院可以對上級院的反饋意見提出異議,請求上級院進行復議。委員也可以提出意見。上級院根據對異議審查核實情況決定是否復議。五是通報考評結果??荚u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通報。

    (四)關于考核評價的結果運用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作用于檢委會辦事機構和檢委會委員兩個主體。

    一是運用考核結果建立健全相應的責任承擔機制。區別不同情形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體系。對于檢委會工作長期滯后、運行不規范的考核對象,要對主要負責人予以一定的司法懲戒,限期予以整改。必要情況下實行全員培訓。對于因重大失誤的決策導致案件錯誤處理的,科學界定錯案和瑕疵案件的標準,根據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原因和程度上的差異,追究集體討論主持人或者其他人員的責任。屬于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決策失誤的,追究承辦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同時把追究檢委會責任的認定主體全部上提一級,并細化明確執法過錯責任的啟動、調查、監督執行主體,確保檢委會委員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檢委會討論的案件被錯誤處理的相關人員承擔起相應責任。

    二是通過對委員的考核評價,推動建立委員任期制和退出機制。實踐中,由于“檢察委員會委員沒有任期的限制,除自然減員外,只進不出,不能適應干部的更迭情況和實現優化組合,因而缺乏活力,降低了議事能力?!?/span>[12]任期內,對委員進行年度考評或任期考評,經考評不符合任職條件或不能繼續留任的,委員資格自動終止,避免委員特別是專職委員異化為一種照顧性的職務待遇。由檢委會辦事機構在一定時間內將每位委員對各項議題的評議和表決意見進行統計,考察其議事、議案的次數,與檢委會相同或不同定性意見的比例等,引入民主測評,在委員內部實行打分排名,建立相應的考核等次,報上級院檢委會備案。對處于后進等次的委員,首先予以相應的培訓教育,達到一定期限仍然不能勝任的,會同政工部門進行考察調整,打破任用上的終身制,解決檢委會委員只進不出的問題。同時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檢委會委員與行政職務脫鉤,采取考試考核選拔,根據業務水平而不是行政職務確定檢委會委員人選,選拔優秀檢察官進入檢委會隊伍,優化人員結構,使檢委會組成機構趨于合理,為檢委會注入新的活力。

   六、結束語

    建立以議題、開會、決策、執行為主要內容的檢委會考核評價體系,是完善檢委會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和改進檢委會工作的現實需要。強化平時考評、上級院考評和專項檢查,增強檢委會考核評價的剛性和有效性,可以作為完善檢委會考核評價方式的支撐??茖W設計考評程序,強化考評結果運用,增強檢委會考核評價的效果和權威。幾方面綜合考量,才能構建科學完備、符合檢委會工作規律的考核評價體系。

     

  *作者單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  

  [] 摘自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5510日下發的《關于開展檢察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高檢研〔201512號)。

  [] 根據高檢院有關規定,被推薦檢察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重視檢察委員會組織建設,檢察委員會委員、專職委員配備符合規定;(2)準確把握檢察委員會職能定位,檢察委員會議題范圍明確、決策程序規范、作用發揮突出;(3)設立檢察委員會專門辦事機構或者配備專門工作人員,辦事機構工作機制健全、流程規范、文檔完備;(4)重視加強檢察委員會信息化建設,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應用良好;(5)具有改革創新意識,積極推進檢察委員會工作創新科學發展。

  [] 部分數據情況摘自G省檢察院2015年檢委會規范化建設專項檢查活動總結。

  [] 該意見規定:“專職委員必須符合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較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主持過重大案件的審判、檢察工作,具有辦理各類復雜疑難案件和能力?!?/span>

  [] 王立華:《辦案責任制改革與檢委會功能定位》,載《人民檢察》2015年第17期。

  [] 朱孝清、張智輝主編:《檢察學》,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584頁。

  [] 摘自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925日印發的《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高檢發〔201510號)。

  [] 摘自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925日印發的《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高檢發〔201510號)。

  [] 王桂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77頁。

  [] 《列寧全集》第27卷,第193頁。

  [11] 王桂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82頁。

  [12] 王桂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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